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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海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快速通关指南

文章出自:福恩国际贸易 2020-02-22 21:02:44 作者:胡兰迎


        为保障各渠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物资进口,依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02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2020〕17号)、《济南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
      根据《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

       2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税进口范围。

       (一)对捐赠直接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捐赠主体扩大: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础上,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2.免税税种扩大:在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基础上,增加免征消费税。

       3.捐赠物资范围扩大: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4.受赠主体扩大: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5.捐赠人或代理人捐赠前提前与受赠人联系,填写《海外物资捐赠意向书》和《捐赠物资清单》(见“(七)捐赠流程及常见捐赠防控物资标准要求”)发受赠人,确定相关捐赠事宜。

       其中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

       (三)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已征税进口的符合上述规定的进口物资,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五)通关及减免税手续。

       1.设立专用窗口,开通通关绿色通道。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对专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第一时间办理通关手续。咨询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响应企业需求,解答企业问题。

       2.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用于疫情防控的境外捐赠物资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可继续按照该办法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他情况待总署通知后再予以办理。

       3. 所需监管证件: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海关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对于已在中国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申报时在“产品资质栏”填写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书及编号,海关实施联网核查;对于未在中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申报时,产品“用途”栏选“其他”,“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提供药监部门证明文件”。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有效期和新旧用途后快速放行。

      (六)常用捐赠类物资归类及适用税率(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其它疫情防控物资归类可参考:

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医用防护品篇

关税聚焦丨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药品篇+医用防护用品续篇

关税聚焦丨疫情防控物资归类指南:医疗设备+消毒用品篇

(七)捐赠流程及常见捐赠防控物资标准要求。

       详见《济南海关关于新冠肺炎防控境外捐赠物资进口指南》

      (八)免费清关服务。中国报关协会已发起为进口捐赠物资提供免费清关服务的倡议,具体可联系相关单位。(链接:捐赠物资进口手续再简化(附全国250余家免费进口服务商)

、疫情防控物资一般贸易进口

企业可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口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一般贸易方式下,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如进口产品涉及到许可证件的在进口时提交有关许可证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公告〔2020〕17号)、《济南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通知》,济南海关实施以下快速通关措施,保障防疫物资即到即放“零延时”:

      1.设立专用窗口,开通通关绿色通道。参照“一、疫情防控捐赠物资免税进口,第(五)项第1条”。

       2.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做到即到即提,实现疫情防护物资通关“零延时”。

       3.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4.确需查验的,优先安排查验,采取“门到门”、批准转关运输等更便捷方式实施顺势监管,确保快速验放。

       5.所需监管证件:用于防控疫情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海关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防护所用的口罩、防护服、温度计等民用物资,申报时,在“备注信息”栏填写:“612/629非医疗器械”,海关验核有效期、新旧、用途后快速放行。

三、旅客携带及寄递渠道--防控物资进口

       1.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

       2.对声明涉及疫情物资的邮件快件,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

      3.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物资的(“客带货”),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对其中替境外捐赠人代为携带入境捐赠的疫情防控物资,应提供捐赠相关文件;

       4.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

       5.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验放。

四、相关业务联系人

       济南海关已在各业务现场开通进口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相关通关及减免税问题,可联系济南海关进行咨询。


公  告

2015 年 第 102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包括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赠人是指: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三)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本办法所称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特定商品以及汽车、生产性设备、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未经使用的物品(其中,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药品应在保质期内),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危害环境、公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进行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第七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按规定进行监管。
  第九条 进口的捐赠物资按国家规定属于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受赠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第十条 经审核同意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

免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附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0年第17号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

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二、《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拨打海关咨询热线电话12360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25日



济南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相关事宜的通知

         一、济南海关各通关现场开通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通关现场对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进口捐赠物资,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捐赠物资的相关定义和规定,依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执行。

        三、如有相关问题,可联系济南海关进行咨询。

         涉及货物通关事宜,可联系济南海关综合业务处:庄勇振 18853161959;

         涉及查验监管事宜,可联系济南海关口岸监管处:史皓 13791081109;

         涉及减免税事宜,可联系济南海关关税处:田园 18853161978。

         特此通知。